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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23|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专栏: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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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府发〔2018〕8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高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贵州省道路安全安全防范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一)各县(市、区)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公安部门,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设副主任1-2名,办公室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负责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镇(乡、街道)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安监站合署办公。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道交办主任,安监站站长、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兼任道交办副主任,办公室日常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

(三)逐步推进“公安派出所与交警队合治”, 镇(乡、街道)公安派出所与辖区交警中队实现合署办公。公安派出所为镇(乡、街道)道路交通执法主体,联合农机、教育、交警、综治等部门成立执法队,统筹抓好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镇(乡、街道)应当成立专职道路交通协管分队,由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或交警中队队长担任协管分队队长。按照国省道通过镇(乡、街道)不低于15名、其他镇(乡、街道)不低于10名标准,以及就高不就低原则,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居)委干部和村民小组组长为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

(五)各县(市、区)、镇(乡、街道)财政部门应将镇(乡、街道)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和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的工资及装备费用、镇(乡、街道)专兼职交通协管员加班补助、办公经费以及县、乡道交办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并结合实际情况逐年予以提高。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

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对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进行清理排查并登记造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经费。督促公路部门加大国省道隐患治理投入。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逐步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的资金投入,努力实现新建农村道路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己建成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        

(三)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国、省、县道公路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监管力度,根据需要提出增设警示标志、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议。县级财政部门每年应酌情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国省道危险路段增设安全防护设施。

(四)县、镇(乡)两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加大辖区内县道乡道村道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投入,完善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牌等基础设施。县、镇(乡)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速公路建控区实施道路施工或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天桥、涵桥穿(跨)越高速公路时,需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应完善必要的限高、限宽、限载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高速公路桥梁、天桥、涵洞运营安全。

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调整完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任务。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推动措施落实,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化。

(二)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道路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在县级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设立交通安全专题栏目,在车站、学校、集市等人流集中区要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LED大屏,乡村广播每周至少应播放2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三)县、镇(乡)两级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要求,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牌建设纳入乡村道路设施升级改造范畴,确保每个行政村出入口、村委会(村民服务中心)、国省道沿线自然村醒目位置竖立固定交通安全警示牌。 

(四)县、镇(乡)两级宣传、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个一”措施,即培训一支宣传队伍、编印一批宣传读本、制作一批宣传教育片、创建一批文明乡村(学校)、树立一批交通文明典型,有效推进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五)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创建一个 “交通安全文明村(寨)”或1所“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各县(市、区)应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开展检查考评,每年命名授牌一批交通安全文明村(寨)。对创建工作成效明显的由市级命名和授牌。

(六)县、镇(乡)两级宣传、公安交管、财政部门要加大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将建设宣传阵地、开展宣传活动、配备宣传器材、印制宣传品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四、开展违法行为劝导整治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一)县、镇(乡)两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辖区普遍存在的农村道路上低速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定期不定期组织交警大(中)队民警、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重点整治。

(二)县、镇(乡)两级公安交管、交通部门应与辖区道交办、公安派出所及交通安全协管分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和劝导行动。教育引导贯穿违法行为查纠始终,对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予以口头警告。

(三)辖区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镇(乡)道交办(交管站)应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公安派出所或交警大(中)队,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凡属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主动引导事故当事人使用快处快赔程序进行处理。

(四)发生致死、致群伤或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辖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交警大(中)队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案发地开展相关工作;发生致人死亡逃逸事故,公安部门应及时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案发地所在镇、村应当积极配合。

(五)各县(市、区)应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将调解室设置在公安派出所或交警大(中)队,参与本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矛盾调解工作。逐步在有条件的镇(乡、街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站。

(六)建立县、镇(乡、街道)、村三级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受阻或事故处理矛盾突出的情况,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或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县级维稳办、县级应急办应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

(一)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加强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方案,制定工作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重点内容。

(二)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督导工作,牵头协调解决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县、镇(乡)两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在所辖范围开展检查督查不低于1次。

(三)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级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机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社会综治考评的道路交通安全部分,作为县、镇(乡)政府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政绩考察的重要依据。

(四)由于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致使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遵义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管辖区域或分管领域当年度发生2起以上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查负有属地管理或部门监管责任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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